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公示稿发布

2022-07-15 高职发展智库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公示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称大典)。此次大典修订工作,是2021年4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启动的,也是自1999年颁布首部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以来的第二次全面修订。

此次大典修订,遵循客观性、科学性、创新性原则,对2015年版大典确立的8个大类总体结构不作调整,对社会各方面反映的意见建议,秉承求真务实、理性实证的科学精神研究论证,写实性描述各职业(工种)的具体内容,优化更新大典信息描述,以充分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带来的实际业态变化。具体来说,围绕数字经济、绿色经济、制造强国和依法治国等要求,专门增设或调整了相关中类、小类和职业。与此同时,根据实际,取消或整合了部分类别和职业,例如:将报关专业人员和报检专业人员2个职业,整合为报关人员1个职业;取消了电报业务员等职业。据统计,新版大典包括大类8个、中类79个、小类449个、细类(职业)1636个。与2015年版大典相比,增加了法律事务及辅助人员等4个中类,数字技术工程技术人员等15个小类,碳汇计量评估师等155个职业(含2015年版大典颁布后发布的新职业)。

新版大典的一个亮点,就是首次标注了数字职业(标注为S)。数字职业是从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个视角,围绕数字语言表达、数字信息传输、数字内容生产三个维度及相关指标综合论证得出。标注数字职业是我国职业分类的重大创新,对推动数字经济、数字技术发展以及提升全民数字素养,具有重要意义。新版大典中共标注数字职业97个。新版大典沿用2015年版大典做法,标注了绿色职业133个(标注为L)。新版大典中,既是绿色职业又是数字职业的有23个(标注为L/S)。

职业分类作为制定职业标准的依据,是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人才评价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此次新版大典特别是新增职业的发布,对于增强从业人员的社会认同度、促进就业创业、引领职业教育培训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新版大典经公示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将正式颁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修订相关职业标准,同时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新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指导培训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培训。此外,积极稳妥推行社会化评价,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评价活动。对评价认定合格的人员,由评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证书。获证人员信息纳入人才统计范围,获证人员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附公示稿原文: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公示稿)进行公示的公告

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国家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跃上新的台阶,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迅猛,行业发展变革引发社会职业结构较大规模变迁。为适应新时代我国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2021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称《大典》)修订工作。此次修订工作,经向社会广泛征集修订建议、组织专家评审论证、书面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意见等程序,现已基本完成,形成了《大典》公示稿(以下简称公示稿)。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现予公示。

一、情况说明

《大典》修订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国民经济信息统计和人口普查、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就业创业、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等诸多领域。此次修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遵循社会职业发展规律,以更好地构建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新时代职业分类体系。公示稿是以2015年版《大典》为基础,将近年来已发布的新职业纳入其中,保持大类体系不变,增加或取消了部分中类、小类及职业(工种),优化调整了部分归类,修改完善了部分职业信息描述。公示稿中,职业划分为8个大类、79个中类、449个小类、1636个细类(职业)、2967个工种。其中绿色职业133个(标注为L)、数字职业97个(标注为S)、既是绿色职业又是数字职业23个(标注为L/S)。

二、公示时间及反馈方式

(一)公示时间:2022年7月11日至21日。

(二)如对公示稿有意见建议,可采用电子邮件或信函等形式向我们反映。电子邮件以发送时间为准;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意见建议请按要求填写《对<大典>公示稿修改建议表》。

电子邮件发至邮箱:cetticdd@mohrss.gov.cn。

信函邮寄至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职业分类和标准开发处(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

三、有关要求

(一)反馈的意见应尽量符合职业分类原则。职业分类有其内在的科学性、客观性、整体性,原则上不宜对归类进行较大幅度调整。职业信息描述应符合规范性要求。

(二)此次公示,原则上不再受理新增类别、新增职业及工种相关建议。如有此方面的建议,待今后征集新职业信息时另行申报。

(三)反馈意见时,应提供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沟通联系。以机构名义反馈意见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意见的,应注明所从事的职业、职务(职称)并署名。

联 系 人:程 鑫、贾成千

联系电话:(010)84661082、84661086、84661080(传真)

附件:1.对《大典》公示稿修改建议表

 2.《大典》公示稿(分类体系表)

 3.《大典》公示稿(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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