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应用技术大学校企合作机制及其启示

2019-04-24 涂宝军,丁三青,季晶晶,刘宇

  德国应用技术大学(Fachhochschule,FH)成立于20世纪60年代末,被定位为“与综合大学具有同等价值,但属于另一种类型的高等教育”。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德国应用技术大学在高等教育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形成了完整而成熟的应用技术型人才培养体系,涉及培养目标、实践教学、校企合作、师资建设等方面,被誉为德国“建设制造业强国的秘密武器”。

        一、模式与机制

        (一)模式特色

        德国应用技术大学校企合作模式有三大特色:

        1.在合作伙伴上,大多数来源于高校所在区域的各类型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以服务区域经济为目标,有着学生、教师、学校和政府等不同层面的参与主体;校企合作双方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形成共生共赢的合作关系。

        2.在合作内容上,校企双方在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评价、合作研究、师资队伍、人才录用等方面通力合作,企业向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和毕业设计岗位、参与教学项目、资助科研项目等,但最终还是侧重于针对人才培养而开展的分工协作。

        3.在合作形式上,主要有培训一体式、实践一体式、职业一体式、职业伴随式等。例如最为普遍的培训一体式即大学学习与企业培训交叉进行,充分体现“工学结合”教学理念;学生在毕业时可以获得学位证书和相关培训职业资格证书。

        (二)机制特色

        1.管理机制———多方参与,深度合作。校企合作的顺利实施,主要取决于参与各方责、权、利的相互关系。长期以来,德国应用技术大学与政府、行业、企业等合作方建立了紧密的协作关系,形成了运行高效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为了调控与监督校企双方合作事宜,德国政府设立了产业合作委员会。校企合作的运行以企业为轴心带动学校实践教学的发展。德国联邦政府大力支持高校与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联盟关系,德国联邦教育与科研部(BMBF)和德国科学资助者协会(SDW)联名组织了“高校与企业的交流过程”的竞赛,奖励和资助在校企合作方面有突出表现的高校。德国联邦教育与科研部设立长期的专门资助项目,如应用技术大学与企业的合作研究(FHprofUnt)项目。各大学积极推动校企合作开展。维尔道工程应用技术大学(WildauFH)邀请企业人员参与到一线教学活动中,对新专业开设的合理性提供意见、对教学目标与内容的遴选提供咨询等。慕尼黑应用科学大学(MünchenFH)邀请经济界专家组成校咨询委员会(Beirat),其主要职能是拓展学校新专业和及时更新教学内容等。曼海姆应用技术大学(Mannheim FH)的办学模式偏重以市场为导向,理论以实践为导向。在这种模式下,学生学习时间地点一分为二,尤其强调培训企业的主导地位;该校职业中心(The CarrerCentre)在校企合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是学生和雇主之间的沟通桥梁,帮助学生尽快从理论学习向实践应用过渡。此外,德国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中发挥巨大的作用,是企业与高校联系的重要纽带。行业协会内部设立职业教育委员会,为组织和实施职业培训的各环节提供法律保障。其职能包含企业培训的各个方面,如认定企业培训资格、审查企业培训合同、监控企业培训质量、组织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考试等。

        2.运行机制———面向需求,工学结合。德国应用技术大学的校企合作涉及多个层面,其中最重要的合作是人才培养。“实习学期”(Praxissemester)是应用技术大学在培养方案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学生需要进入企业学习一至两个学期。这种学习不是停留于表层的简单体验,而是深层次的参与和专业挂钩的生产与经营实践,并且多数学生的毕业设计主题就是通过实际工作而确定的。埃斯林根应用技术大学(EsslingenFH)将实践性课程设置成项目作业(Projektarbeit),项目小组一般由5~8名学生组成,通过一学期的时间在学校附近的奔驰(Benz)、博世(Bosch)等企业完成项目。亚琛应用技术大学(AachenFH)师生与多家企业合作开展一种新型火花塞的研发工作,并得到贝鲁(Beru)公司的经费支持,这一过程使学生直接参与现实工程,感受现实工程需求[6].罗伊特林根应用技术大学(ReutlingenFH)和慕尼黑应用技术大学(München H)学生在企业中完成毕业论文的比例达到90%以上。卡尔斯鲁厄技术经济大学(KarlsruheFH)等高校大量聘请企业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来校授课,行业教师数量大大超过学校全职教授数[7].德国企业在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和毕业设计岗位方面也比较积极。例如德国铁路公司(DBAG)每年提供600多个实习岗位。

        3.保障机制———法律为基,双元为体。企业和应用技术大学之间协作关系的形成有赖于良好的法制环境。德国《教育法》《职业培训条例》《劳动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促进了校企合作的发展。1972年颁布的《联邦政府与州文化部长就职业教育领域教育条例和框架教学计划协商程序的协议》是第一个以校企合作为规范对象的专项协议,成为联邦和各州协商职业教育基本问题的重要手段。1996 年,德国科学委员会通过的《对应用技术大学双轨制改革的建议》表明,应用技术大学学习地点不应局限于学校,企业学习是技术型人才培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005年,《联邦职业教育法》对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在州政府层面,2006年,《汉堡学校法》首倡“学习地点合作”理念,这是首个明确提出校企合作的州级法律。同时,德国应用技术大学沿袭了职业教育优良传统,使“双元制”教育模式得到延续和发展。当前应用技术大学与企业合作开设“双元制”专业成为主流趋势,而这些专业的申请者若想通过大学的录取,首先面临的就是企业的筛选,得到企业培训资助是必要条件之一。“双元制”专业的学习地点在学校与企业之间交替进行,教学方式多采取“培训一体式”,学校主要进行理论教学,企业主要进行实践教学。

        4.目标机制———学生受益,多方共赢。校企合作的利益相关主体通过共同参与、协同运作实现共赢是各方的共同愿景,而事实上合作各方确实都能从中受益,形成互惠互利、持续长效的校企合作格局。对学生而言,他们是校企合作的最大受益者:可在高校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在企业获得实践操作技能,缩短职场适应期;还可享受“带薪实习”待遇,赚得工资补贴学费和生活费。对于高校而言,校企合作有助于师生了解现实工程领域最新发展,更新教学内容,获得额外资助,推进大学办学特色的形成,例如代根多夫应用技术大学(DeggendorfFH)接受合作企业的赞助费约占其经费来源的30%,可资助学生海外实习、培训和研究,也可资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对企业而言,有利于加快创新进程,储备发展所需人才,提升市场竞争力。德国高校信息系统(HIS)对毕业五年的大学生调查显示,应用技术大学毕业生中有50%左右在学校所在州就业。这说明校企合作不仅拉近了高校与企业的距离,更重要的是通过学生这一纽带,使高校办学与地方企业需求无缝对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支持参与合作教育主要出于公益目的,在高校、政府和社会之间搭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其在合作教育项目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也有助于他们实现组织宗旨、提升组织影响力。

        二、对比与分析

为分析中德两国在校企合作方面的差异,笔者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对两国校企合作的文化背景、法规政策、经费筹措、合作主体、合作机制、管理方式、考核标准、师资队伍、企业行业参与及学生受益情况等进行了对比,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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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观层面包含校企合作所处的社会文化背景、法律保障体系与政策指导等方面。通过对比可知,德国应用技术大学校企合作既受到现实主义的价值取向、讲究务实的文化观念的影响,又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财政支持的基础之上。反观我国高校,无论社会文化背景还是政策举措,与德国的差距都非常明显。这些差距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中国高校校企合作的推进。中观层面是指为校企合作提供各种支持的组织架构,包括体制机制、管理方式等。德国高校校企合作的主体是企业,其在人才选拔、课程与考核标准制定、师资力量与经费的提供等方面发挥了决策与主导作用,是校企合作顺利实施的保证。微观层面是指校企合作各主体的具体表现或具体要素,包括师资队伍、课程标准、实习考核、学生受益情况等,是宏观与中观层面影响下校企合作教育的直接反映。比较可知,德国稳定的企业师资、学生带薪实习、特色化的课程体系等,是德国高校校企合作的显著特色,也是其能够良性循环并实现多方共赢的重要因素。

        三、启示与借鉴

        德国应用技术大学在校企合作的组织结构、支撑体系、合作机制等方面所具有的大量成功经验,可以为我国高校推进校企合作尤其是应用型本科院校转型发展提供借鉴与思考。

        (一)优化制度环境,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根本保障。当前我国还未制订专门针对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有关校企合作的指导文件,大多数是针对校企合作的某一环节、某一时段开展的工作,不具备系统性与长效性。笔者认为,高校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应满足三点基本要求:一是明确校企合作的概念。“合作”概念界定要清晰,“合作”的内容要涵盖全面。二是厘清校企合作责任主体。校企合作的各方参与者都应明确承担何种责任与义务,要承担合作不力的后果。三是权利与义务要对等。校企合作过程中,既要明确参与者的义务,也要保障参与者的权利,便于调动各方的积极性。

        总之,要加快推进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使政府、行业、企业和高校在法制环境下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为校企合作的长效发展提供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指导。

        (二)加强顶层设计,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顶层设计问题不解决,推进校企合作永远是空话。德国校企合作的成功有多种原因,但最关键的还是政府大力支持和给予利益保障。我国虽有鼓励行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相关政策,但在财政支持、税收减免、保障学生受益等核心内容上没有刚性约束力。政府处于调节校企合作各方利益的最高层,政府的重视程度是校企合作能否顺利实施的决定因素。要开展社会总动员,营造有利于各方参与校企合作的氛围。要为校企合作提供制度性服务,利用政府“有形之手”,引入市场“无形之手”,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加强对校企合作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职责。要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赋予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和监督落实的作用,保障校企合作质量和效益。要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宣传和表彰在校企合作中的优秀企业,减免其税金额度,或为参与校企合作的相关方提供补助,为校企合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物质基础和环境。

        (三)完善激励机制,强化企业主体地位

        若要有效开展校企合作联动机制,首先要明确企业的主体地位,加强企业最大限度整合资源的作用,才能促进办学成果转化为产业价值。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不成熟,校企合作理念滞后,再加上体制机制不健全,使学校教育与合作企业在管理、决策和执行等方面差异明显,校企合作缺乏交互性。校企合作培养建立在校企双方发展需要的基础之上,我国企业界应及时转变思想观念,将校企合作视为储备人才、积聚力量的必然路径,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校企合作对于企业乃至社会长远发展的至关重要性。企业应重视学生的价值,将其作为后备人力资源,积极为学生创造培训与实习的机会,为教师科研实践搭建优质的项目平台;要在满足自身发展需求的基础之上,与高校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如基地共建、项目共研、人才培养等;要积极为学校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更加高效高质。

        (四)创新体制机制,提升院校治理能力

        应用型高校作为校企合作中的“掌舵者”,必须以更加开阔的视野,充分认识其对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性,主动打破院校管理的行政范式,引入多元主体,形成多元治理格局。要以大学章程确立校企合作的法定地位,通过董事制度、合作理事制度等形式,吸纳企业成为院校事务的重要决策者和评价者。要加强与企业的对接,创新校企合作的模式,努力实现社会能力培养与企业文化、专业设置与行业岗位群、课程体系与职业标准、专业教师与行业教师、实训基地与生产车间“五个对接”,树立“产学结合、研教融合、层次分明、行动导向”的校企合作培养新理念。德国应用技术大学弹性学制比我国更加灵活,目的是更好地开展校企合作培养。鉴于此,建议我国高校打破传统教学模式的束缚,适当调整学期安排,根据需要灵活设置学期,建立更加适合工学交替的学制模式。在国家积极倡导校企合作的大背景下,要注重合作企业的选择,不可偏离高校人才培养本源,尤其要杜绝高校完全将实习教学整体“外包”给良莠不齐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现象。

        (五)搭建协同平台,提升行业参与能力

        当今社会,行业协会对本行业的技术发展水平和人才需求最具发言权,对行业企业具有天然的约束力。行业协会应发挥指导者的作用,积极鼓励所属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教育,尤其是鼓励大型企业采取“大带小”“老带新”的形式,带动整个行业与高校的深度合作。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的“中介”,是连接企业和高校的桥梁,应在对行业岗位职业能力、岗位需求信息等进行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职业能力标准,指导校企合作的深入实施。协会要在知识完备、论证科学的基础上,采用政策咨询等具体措施来影响教育立法;要建立校企联合培养反馈机制,完善校企合作准入制度,积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本行业人才培养持续性发展。

        (本文摘编自《江苏高教》2018年第4期 作者:涂宝军,丁三青,季晶晶,刘宇)

        [作者简介] 涂宝军(1981—),男,江苏海安人,中国矿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徐州工程学院发展规划处处长、副教授;丁三青(1962—),男,江苏灌云人,中国矿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季晶晶(1990—),女,江苏徐州人,徐州工程学院发展规划处实习研究员、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