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12月1日施行
近日,辽宁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解决我省职业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全面系统地规范优化职业教育学校布局、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推进职普融通、促进产教融合等方面内容,着力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共8章58条,为推动我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教育强省、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和技能型社会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鼓励应用型本科学校举办职业技术学院或者开设职业技术专业,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申办职业本科学校,扩大职业本科学校数量和招生规模。支持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符合条件的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
为了让需求和供给更“合拍”,《条例》明确,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指导职业学校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大力发展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需要的专业,培养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紧缺急需的技术技能人才。
在破解“重普轻职”,推进职普融通方面,《条例》明确,支持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与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开展贯通招生和长学制培养;支持高水平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与本科学校探索实施衔接培养,联合培养本科层次高技能人才,健全教学资源共享和学习成果互认机制。
在促进产教融合方面,《条例》明确,支持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面向产业聚集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建设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共同开展人才培养、科研攻关、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明确对积极开展职业教育企业的支持和引导措施,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实践中心和创新平台建设。